砂拉越首长改总理 陈泓缣:需符合联邦宪法

Politics
16 Feb 2022 • 3:49 PM MYT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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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十六日訊)行动党亚庇国会议员陈泓缣表示,砂拉越「首长」职位改名为「总理」,必须连带联邦宪法也一起改,才为之有效。

他今天发表文告评论日前砂拉越州议会刚通过的州修宪案,砂拉越「首长」改名为「总理」,如此表示。

他援引莎士比亚在《罗密欧与茱丽叶》中的名句,“玫瑰不叫玫瑰,也依然芳香”,指出无论是「首长」或「总理」,同样是指涉“掌握砂拉越州议会信任多数票的砂议会成员”的职位。

砂拉越州部长阿都卡林为改名辩护,理由是为了凸显砂拉越是「邦」,与槟城和马六甲不是同一个级数的「州」,一州之长当然就不应该同样地称呼为「首长」。

“我当然赞同沙巴和砂拉越与其他州属不同的论调,然而,为了让「总理」职位的名称改得有效,相关的联邦修宪也是需要配套进行的。

” 「总理」名称与目前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不符。

联邦宪法160条文中,并没有将「总理」定义为一州之长。

160条文只定义「首长」和「州务大臣」为一州行政议会之首。

砂拉越土保党领袖旺朱乃迪贵为联邦法律部长,是不是轻忽了此事?他大可以在去年修宪时,一并将砂拉越「总理」纳入。

” 回顾历史,当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一部分时,新加坡行政之首甚至是Prime Minister,与联邦首相同样的名称。

1963年后,别惊奇当时有两个PM,一个是联邦首相,一个是新加坡总理。

“然而,当你细读1963年立国契约的附录,马来西亚联邦法案,后来加进去160条文的(之后随着新加坡退出而删掉),新加坡的「总理」,也只不过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定义的「首长」的一种。

【原文是:1963年版本:「首长」和「州务大臣」,意指一州行政理事会之首,无论以何种形式而言,(尤其是「首长」包括了新加坡的「总理」);新加坡退出后,联邦宪法就删掉了新加坡的部分。

】 陈泓缣质疑,在联邦宪法还没修改时,砂拉越单方面修宪之举的有效性。

砂拉越「总理」名称修宪实际上并没有带来任何这个职位的职务、权力范围的改变;也并没有让联邦政府更多地分权给砂拉越。

比这更重要的是,让集中在联邦政府的权力下放给州,包括特定的政策制定以及财政汲取权力,以使沙巴和砂拉越人民获得更大自主权的愿景可以落实。

目前坊间也有提议,沙巴应该尾随砂拉越,一起将「首长」改名「总理」。

陈泓缣认为,目前还不是时候要决定改或不改。

他强调,就如之前提到的,联邦宪法160条文必须先修改。

世界上有太多不同的名称都是指涉联邦内的一州/自治区行政议会之首。

在澳洲,「总理」是州行政之首,「首长」是自治区行政之首。

在大不列颠,苏格兰和爱尔兰行政首脑则是「第一部长」(First Minister),一般华文也译为「首长」。

他指出,与其尾随砂拉越用「总理」,为了“荣耀”,沙巴何不别出心裁另找新名称?为何沙巴偏要跟着砂拉越步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