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八日訊】經過了過去兩天反跳槽法到底有還是沒有的反覆變化之後,昨天情況終於明朗化。
在MOU指導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的會議後,朝野協商同意,下週一的特別國會會議只提呈修憲案為反跳槽法鋪路。
另外,再召開另一次的特別國會會議,以提呈並通過反跳槽法。
亞庇國會議員陳泓縑(圖)分析,反跳槽法的擬定過程確實一波三折、好事多磨。
但是,理智的從政者都知道必須避免朝野協商破局,原因有三: 一)避免陷入“扯後腿者”的圈套,讓首相沙比里無法履行MOU承諾,導致一個進步的改革議程胎死腹中。
二)避免納吉為首的“官司派”逼宮,沙比里政府推反跳槽法而觸礁,就不得不匆匆解散國會,巫統此時此刻士氣如虹,想乘勝追擊希盟。
三)來不及立反跳槽法就舉行大選,大多數人都不會出來投票,認定青蛙將繼續跳來跳去,對改革失望並失去對政治的熱情。
他問,“難道,這是我們要的結局嗎?” 也是行動黨中委的陳泓縑表示認同“先修憲,後立法”的途徑。
要讓一項遏制跳槽歪風的法令生效,首先必須讓法令符合憲法,先解除掉“反跳槽”和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利”的牴觸。
也就是說,第一步是移除反跳槽法違憲的路障。
1992年在Nordin Salleh一案中,聯邦法院裁定,吉蘭丹州政府剛通過的反跳槽法(遏制吉蘭丹州議員從某黨跳槽至另一個政黨)違反了憲法,與聯邦憲法第10條文下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利起衝突。
也是行動黨中委的陳泓縑指出,修憲需要3分2多數票支持才能通過。
此次修憲案的目的,旨在將一黨之人民代議士的跳槽行為,列為結社自由權利之外。
“下個星期一,通過修憲,我們將會移除反跳擦法違憲的路障。
身為國會議員,我支持先針對聯邦憲法第10條文進行修改。
那麼在下一次特別國會會議提呈的反跳槽法,就不需要3分2多數票的高門檻,只要簡單多數票,就能通過。
” 修憲之後,聯邦反跳槽法,或任何州要擬定的類似立法,在各自的立法議會通過後將可以生效。
一些州政府之前都已經立法反跳槽,諸如沙巴(1986年立法,可是在1995年刪掉)、吉蘭丹(1991年立法,不確定是否刪掉)以及最近的檳城(2012年立法)。
大約43年前,行動黨資政林吉祥開始呼籲立法禁止跳槽。
1978年,他曾在國會提呈私人法案以防止國會議員跳槽,可是當時遭受打壓。
“如今,反跳槽法前所未有如此的靠近。
我們不應失去希望,反之,應該繼續鬥爭,到目標達到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