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沈可婷判監6年即時執行 謝友福表達不滿 指肇事者應為本身行為負責

15 Apr 2022 • 2:29 PM MYT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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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篤十四日訊】沙巴民主行動黨最高理事謝友福針對昨晚在社交媒體及網絡新聞廣泛報道的「8少年騎士被撞死」及「沈可婷今被監禁6年」案件判決表示不滿,並希望上訴庭能夠批准當事人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扎的上訴及暫緩刑罰的申請。

據其所悉,我國華裔女子沈可婷一案,是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左右,在柔佛新山內環公路朝士士姑來皇后花園路段發生。

當時沈可婷深夜開車回家,不慎與一群正在路上騎著俗稱為「蚊型腳車」的巫裔少年發生車禍,造成8名騎士死亡。

也是該黨拿篤支部主席兼社青團團長的謝君說,,根據新聞媒體資料顯示,當時沈可婷的駕駛車速為每小時50公里,而在高速公路上如此的車速,是屬於很慢而謹慎的車速,尤其是在凌晨時分,一般駕車人士都會因車輛少,而把車開快一些,但沈氏卻沒有這麼做。

謝君表示,在如此慢車速及謹慎的情形下,8名蚊型腳車騎士仍舊與她發生車禍,可想而知騎士當時的車速。

再者,該蚊型腳車在當地可說是成了一種歪風,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

因此責任應由肇事者本身及他們的父母買單,而不應歸咎於他人。

「我除了希望沈可婷一案能夠獲得上訴及暫緩刑罰,也希望該州(柔佛)高庭能夠給予公正判決,以維護我國的司法公正。

因為全國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在關注這件事,並且這起事件,也為自祖國獨立以來的司法權威,起著關鍵的作用。

」 謝君表示,該案件周旋了五年,期間沈可婷兩度在推事庭因證據不足而獲釋,惟總檢察署不滿如述判決而一再上訴。

因此如今案件已由新山高庭審理,高庭法官於昨日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判沈氏罪名成立。

「在如述的判決中,沈可婷必須即日入獄服刑6年及罰款6千令吉,如無法即時繳付罰款,須以增加6個月的監禁刑期。

同時,其駕駛執照也被吊銷3年。

如仔細去了解案情的來脈去脈,相信沒有人會認同這樣的判決。

」 謝友福表示,如述的判決不僅引起大批網民的非議及不滿,坊間許多民眾也對此判決感到心寒。

因明明是一起失誤的交通意外事故,並且由蚊型腳車挑起,卻最終疑死者獲得同情而要求原為受害者的沈可婷承擔其後果,實在令人感到不忿。

「就好比危駕騎士明明滋生交通安全問題,但與遵守交通規則的駕車人士發生車禍後,後者卻要頂牢獄之災。

這叫公平嗎?」謝君質問。

據悉,昨晚大批社交媒體網民對此案表達了不滿和揶揄,但更希望我國司法能還沈可婷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