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佛雜貨店東主索取賄金罪成 國內貿消部2前執法員 各監禁3月罰2萬令吉

29 Feb 2024 • 2:59 PM MYT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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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廿八日訊】反貪污庭宣判被控向雜貨店東主索取賄金及接收賄金的2名前國內貿消部執法員,罪名成立,判決他們各入獄3個月兼罰款2萬令吉。

兩人的辯護律師過後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刑罰,法官僅批准他們暫緩入獄服刑,並諭令兩人需在今天繳清罰款。

44歲的托尼蘭里和41歲的納茲里拉巴尼在首控狀被指串謀於2017年7月14日下午12時25分至12時50分之間,在保佛一間雜貨店做為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的保佛分局執法員,收賄600令吉,以便不對違反統制價格法令第3(1)條文的雜貨店東主(35歲)採取行動,因而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17(a)條文。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們共謀在相同時間和地點,向雜貨店東主索取賄金,以便不對違法的東主採取行動,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16(a)(B)條文。

兩項控狀皆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另一名原本和他們一起被控的羅斯德里昆(44歲)則獲撤銷控狀。

控方在兩名被告否認罪狀後,反貪委會主控官迪祖卡奈茵於初審時共傳召了13名證人供證,力指被告罪行。

兩人遭裁決表罪成立後,自行出庭抗辯,全案審結。

兩名被告是由阿米魯阿明律師代為辯護。

地庭法官傑申祖賈在宣判時,指控方已成功在超越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指證兩人的罪行如控狀所指。

辯方在抗辯時,並未成功挑起疑點,遂判決兩人罪成。

法官過後判下如上述刑罰,被告若未繳清罰款,則以3個月牢獄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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