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油站添油,除了买家,卖方也可能因同一笔交易面对控状。Malay Mail引述马新社报道,霹雳曼绒地庭于9月25日处理一宗供新加坡注册车辆使用RON95汽油的案件,买家和油站业主认罪后,各被罚RM25,000。

案情显示,46岁的油棕园工人Wong Ing Wan于5月13日晚上8时25分,在爱大华的Siew Service Station购买27.452公升RON95,供新加坡注册车辆使用。51岁的油站业主Ling Mei Yen则被控在同一时间、地点,向他出售该汽油。

两人分别因购买和出售供外国注册车辆使用的RON95,抵触《供应控制条例(禁止买卖统制品)》的不同条文。相关罪行可依《1961年供应控制法令》处罚;首犯最高可罚RM100万、监禁最多3年,或两者兼施。
法官也判处两人若不缴付罚款,须入狱两个月;两人均已缴清罚款。

控方要求法庭考虑公众利益及RON95属于统制品,并称此案涉及使用BUDI Madani配额买卖汽油,事件也曾在网上广传。两名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则以初犯为由求情,并分别向法庭说明家庭负担。
来源:Malay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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