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六日訊】沙巴律師協會已入稟沙巴及砂拉越高庭起訴馬來西亞聯邦政府,以維護《聯邦憲法》及《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MA63)中保障沙巴與砂拉越地位的憲制權益.
該會主席拿督莫哈末納西姆馬杜林表示,訴訟旨在確保任何將《聯邦憲法》馬來文版本宣告為具法律效力的「權威文本」之舉,必須完全符合憲法程序.
該會堅認,此類宣告若未依照《憲法》第159條修正程序進行,且未獲沙巴與砂拉越依《第161E(2)條》同意,即不得生效,同時必須遵守《第4(1)條》所載的「憲法至上原則」.
納西姆強調,此舉絕非針對馬來文作為國語的地位——《憲法》第152條已明文保障馬來文為國語。這項行動關鍵在於確保憲法程序正確,並在作出任何「權威文本」宣告前,妥善調和現有英、馬兩個版本間的差異.
他指出,此次法律行動由前任沙巴律師協會主席拿督權芳領導,目的在於維護《聯邦憲法》的至上地位,確保最高元首在《第160B條》下的職權獲得憲制保障.
他今日在聲明中指出:「沙巴律師協會強調,這項訴訟並非針對最高元首陛下本人,也無意質疑陛下在《第160B條》下的憲法特權。相反,我們希望確保陛下不會因某項根據該條文頒布的指令,而日後被挑戰為違憲.
他說:「這起案件旨在維護《聯邦憲法》的最高地位,確保依《第159條》修憲程序辦事,並保留《第161E條》與《馬來西亞協議1963》下的保障條款。這樣的行動,是在維護而非削弱最高元首的憲制職權與尊嚴」納西姆表示,此舉乃因早前在吉隆坡高等法院提出的另一宗案件而起,該案尋求宣告《憲法》馬來文版本已屬「權威文本」.
他說:「沙巴律師協會擔心,若繞過正規憲法程序,可能改變涉及宗教、語文及原住民權益的條文法律涵義,削弱沙巴與砂拉越在1963年加入馬來西亞時所獲的保障.
他說:「這種憂慮並非無根據,因為兩個版本之間確實存在實質差異」.
他舉例指出,《憲法》第12(4)條的英文本規定,涉及未成年子女宗教事宜時,須獲「雙親同意」,但馬來文本則使用可被解讀為「只需一方父母同意」的字眼.
他說:「若在未先調整兩個版本差異的情況下,直接將馬來文版本定為權威文本,將可能影響既有法律詮釋及公民權益」.
沙巴律師協會重申支持兩個語文版本的調和工作,但強調必須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辨識並修正所有實質差異,通報國會及公眾,並在必要時依規定程序及獲沙巴與砂拉越同意後修憲.
他說:「這宗訴訟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其結果將深遠影響全國對憲法的詮釋、沙巴與砂拉越在聯邦中的特別地位,以及法治原則的延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