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六日訊】沙巴權益倡導協會(SABAR)入稟法院,起訴聯邦政府,針對大馬領海法令(TSA)將沙巴海域定義為離岸3海浬提出民事興訟。
SABAR主席拿督約翰阿里芬是通過代表律師羅蘭鄭,以原訟傳票方式在興訟中列大馬聯邦政府為答辯人。
代表答辯方的聯邦律師法勒斯法迪安沙在訴訟提堂時,告訴承審的高庭司法專員拿督法勒斯高欣,答辯方需更多的時間提呈書面陳詞,因此訴訟涉及繁雜的課題,包括詮釋聯邦憲法,當中還牽涉了沙巴的領土和領海範圍。
司法專員遂擇定答辯方於11月14日提呈書面證詞,起訴方則於12月15日之前回覆書面證詞。
雙方需在明年1月18日前提呈最終的書面陳詞,並於明年1月31日在訴訟提堂時,做出口頭陳詞。
據了解,起訴方在訴狀中尋求法庭宣判從2012年6月22 起,1966年大陸架法令和1974年案石油開採法令在沙巴已無法律效力、違憲、無法律約束力和無效。
起訴方也尋求法庭宣判從2012年6月19日起,《1960年沙巴開採法令》具法律效力。
他也同時尋求法庭宣判從2012年6月22日起,2021年大馬領海法令第3(3)條文,將沙巴海域定義為離岸3海浬乃無法律效力、違憲、無法律約束力和無效。
另外,起訴方也尋求法庭宣判,自2012年6月19日廢除了1969年的《緊急狀態宣言》後,沙巴的領海的權力範圍應包含《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1958年北婆(邊界定義)樞密令(Order in Council) 所制定的離岸12海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