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二日訊】前沙巴水務局副總監張志康在“沙巴水門案”供證時指稱,從2005年至2016年之間,他共交付了5千171萬零755.09令吉予前沙巴水務局總監阿旺達希,而從2005年至2015年之間,他共交付了2千957萬8千843.60令吉予前副總監林南炳。
此案的第29名證人張志康,今天在反貪委會副檢察司馬哈迪阿都祖末的引導下,繼續宣讀書面證詞供證。
他說,本身擁有一份撥款列表(vot)列明了沙巴水務局各區部/縣級的撥款數額,以鑑定各造所需交付抽成。
各區部/縣級的工程師在得知他身在何處後,會把抽成的“佣金”部份交到他的家裡、辦事處或亞庇一帶給他。
他也說,各區部/縣級會將款項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交給他,期間都沒有人反對這項由前沙巴水務局總監阿旺達希(第一被告)所發出的交付“佣金”指示。
張志康也說,在這期間他也依時通知所收到的款項數額。
予第一被告和前副總監林南柄(第三被告),並在自己的家裡集中所取得的“佣金”,過後進行分配。
他說,沙巴水務局的職員會按時在每兩個或三個月給他一份撥款列表,他依據列表在電腦製作了一份工作簿(excel sheet),記錄各區部/縣級所得撥款,以及所需交付的“佣金”。
他表示,各區部/縣級工程師會從工程項目得標的承包商,抽成27.5%至34%之間,共有8個區部的工程師將把“佣金”交給他(第9個區部是由他本身管轄)。
他舉例,在他管轄下的亞庇區部,得標的承包商將抽成30%,當中的10.75%將依據第一被告的“集中佣金”系統進行分配,其餘將分配予亞庇區部工程師(5%)、技術師(3%)、第二技術師(1.5)、職員(3%),以及7%分配予亞庇區部範圍下的縣級水務局。
張志康稱,他在家裡將“佣金”分配後會記錄在電腦的工作簿裡,列明受益者所得的“佣金”數額,並將工作簿打印在A4紙張上。
他說,第一和第三被告都知悉“佣金”分配的數額,因為每次在他交錢時,他都會夾帶一份打印的個人列表(individual list),說明各造所得數額。
他從2005年到2016年之間,都是將款項裝在一個郵寄包裹袋交給第一被告,交付地點一般是在對方的亞庇辦事處或絲綢高爾夫球俱樂部。
第三被告的交付地點,一般是在他的住家或是第三被告的住家,直到2015年2月第三被告退休為止。
兩名被告期間所得的款項總額如上述。
第三被告的主辯律師拿督陳富泉過後向承審的地庭法官阿布巴卡提出反對,指出證人供詞中所列明的日期,與其當事人控狀的時間對比過於久遠。
“若法庭接納證人呈堂的款項數據,辯方擔憂將造成法庭存有偏見,遠超過了它的證據價值。
”他也說,有關的款項數據只是摘要,並非首要的證據,而且證人是在沒有佐證下,就將款項數據呈堂。
反貪委會副檢察司馬哈迪則告訴法官,現時對款項數據做出評估仍言之過早。
辯方尚可對證人進行交替盤問,而法官尚可在初審結束前,裁決接受或拒絕接受這些款項數據。
“證人尚未完成供證,控方也為完成將物證呈堂。
為了不影響審訊的節奏,我要求法庭在初審結束前進行整體評估後,才做出裁決。
” 拿督陳富泉表示,這是關乎證人供詞是否被接納的課題,因此要求法庭保留辯方剔除部份書面證詞的權力。
法官經考量後,裁決暫時將證人的書面證詞,列為參考的書面供詞,並允許辯方做出反對陳詞。
法庭之後才會做出裁決,是否接納或拒絕證人的供詞。
涉及第29名證人的供證,展延至2月2日續審,而案件在明天的審訊,將由其他證人出庭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