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日訊】前沙巴水務局副總監張志康不同意他在涉及該局兩名前官員的沙巴水門案審訊中作證,是出於自身利益的說法。
控方第29名證人張志康也表示不同意一連串說法,即他對第三名被告林南炳作出虛假證詞。
在張志剛之前,林南炳是該局副主任。
林南炳與沙巴水務局總監塔希爾(第一被告)和他的妻子弗基雅(第二被告)一同被控37項洗黑錢罪,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達6157萬令吉,以及非法 擁有奢侈品。
今天在地庭法官阿布巴卡馬納面前,林南炳的代表律師拿督陳福傳盤問張志康。
律師:我認為您在法庭上提供的涉及第三名被告的證據,是出於您打算免於起訴和歸還受限財產(包括在新西蘭的財產)的意圖。
張:不同意 律師:我認為你關於第三被告的陳述是出於自身利益。
張:不同意 律師:我告訴你,你不是真理的證人。
你同意? 張:不同意 律師:我告訴你,你不是一個獨立和無私的證人。
張:不同意。
律師:我認為,你是受歸還在新加坡、紐西蘭和沙巴州的大量現金和金錢以及不動產的驅使,導致你對第三名被告作出虛假證詞? 張:不同意。
律師:我認為,你是出於私利而對第三名被告提供虛假證詞,包括撤回 146 項指控以及向你歸還大量的本地和外國動產和不動產。
你同意? 張:不同意。
律師:我認為,你不是真理的證人,而是出於私利的證人。
你同意? 張: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