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湖十九日訊】因無法向執法人員出示持有受管制物品所需的淮證,斗湖一名物主涉及的220 公升汽油、12 桶液化石油氣及340 公斤食用油,遭執法單位扣押涉及物品總值達10 萬4138令吉40仙.
有關充公行動是由普通行動部隊斗湖第14 營展開後,再於昨日在斗湖印德拉沙巴路,移交予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部斗湖分局處理.
行動中,當局也充公一輛白色多裕達雙廂式T 四輪驅動車,相信被用於運載上述受管制物品.
斗湖內貿部今日發表文告指出,物主在執法人員要求下,無法出示任何持有有關受管制物品的準證,因此當局已援引《1961 年供應管制法令》展開調查,並開檔調查此案.
內貿部提醒,任何個人或公司涉及持有、處理或運輸受管制物品,都必須遵守現行法律及相關規定,不得涉及受管制及獲津貼物品的濫用或非法轉移.
根據相關法律,個人若罪成,首次違法可面對最高100萬令吉罰款,再犯則最高可罰300 萬令吉,或面對最高3 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至於公司,首次違法可被處以最高200萬令吉罰款,再犯則最高可罰500萬令吉.
內貿部強調,將繼續與其他執法機構展開合作,加強打擊受管制及津貼物品遭濫用、轉移或走私等活動,並對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採取嚴厲行動.
當局也重申,對於任何企圖挪用或濫用受津貼受管制物品的行為,內貿部不會妥協,並將依據法律條文採取進一步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