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四日訊】民興黨副主席拿督王鴻俊(圖)強調,民興黨將致力解決在馬來西亞立國契約(MA63)內尚剩下的四個問題,首先是重新控制沙巴附近的大陸棚。
他說, 雖然沙巴每天生產的石油桶數最高(佔我國的石油產量的52%),但沙巴人仍然無法從石油和天然氣(O&G)生產中獲得經濟利益。
他說,除了人力資本的有限和物質基礎設施供應不足外,本州對大陸棚的主權問題,也阻礙了沙巴通過油氣生產發展本州經濟。
迄今為止,根據 1963 年馬來西亞立國契約(MA63),尚剩下四個問題未解決,其中之一是沙巴和砂拉越州對大陸棚的權利。
其餘三個問題包括石油稅問題和石油現金支付、石油礦產和油田,以及 2012 年《領海法》[第 750 號法案]。
他指出,地方政府和房屋部部長長拿督斯里馬希迪較早些時曾說,沙巴比砂拉越和登嘉樓等其他油氣生產州,甚至許多。
根據馬希迪的說法,沙巴約有 369 家油氣公司,目前不到一半的公司處於活躍狀態。
他知道馬國油公司、沙巴石油和天然氣開發私人有限公司(SOGDC)在今年4月底簽署了諒解備忘錄(MoU),以建造沙巴第一個也是最大的近岸浮式液化天然氣(LNG)設施,該設施被稱為作為實必丹油氣工業園(SOGIP)。
儘管如此,沙巴必須劃定浮動液化天然氣的位置,並確保從我們的海底開採和生產碳氫化合物的所有活動,都受到監控和監管,從而賦予沙巴合法的權利。
在根據 MA63 下爭取沙巴大陸棚控制權的同時,沙巴應採用砂拉越的做法,與馬國油公司簽訂生產分成合同(PSC)。
於今年 4 月國油、與SK earthon Co Ltd 和砂拉越擁有的石油和天然氣公司 Petroleum Sarawak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dn Bhd (PSEP) 在砂拉越海岸外的 SK247 區塊之間簽署了生產分成合同,使砂拉越能夠為國油提供許可證(通過打破其海床) ) 開採碳氫化合物。
海床和大陸棚在憲法上 屬於沙巴的邊界! 有關合同也有條件,即國油必須與砂州政府分享油氣生產。
因此,砂拉越在管理其碳氫化合物、將其大陸棚貨幣化以及減輕 1976 年石油協議中所犯的錯誤(即,將砂拉越對碳氫化合物的所有權歸屬於大馬國油公司)比沙巴更有能力。
他說,當沙巴讓國油將漂浮的液化天然氣轉移回到沙巴的岸上時,這將賦予州有權許可任何人在我們的海底交易或貨幣化的權利(在本州的案例中是鋪設電纜/船隻/深海捕魚等)。
最重要的是,沙巴州擁有憲法權利,允許國油公司在打破我們的海床開採其碳氫化合物。
雖然 1976 年的石油協定犯了一個巨大的錯誤,但沙、砂仍然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可以通過在沙巴州議會否決 2012 年領海法案 [第 750 號法案] 並最終廢除該法案來重新控制其大陸棚。
就沙砂而言,正如前司法部長已故拿督劉偉強領導的MA63委員會所打算的那樣。
沙大陸棚專屬控制權 應達200海里 理想情況是沙巴對大陸棚的專屬控制權,應達到 200 海里,但通過聯邦政府的合法操縱後,沙巴離海岸只有 12 海里。
2012 年領海水域法令(第 750 號法令)進一步將沙巴對其海床/大陸的控制範圍限定在距海岸僅三海里(5.5 公里)的範圍內。
這包括海、海床和底土,它們是海床下方的土壤層。
他認為為重新控制沙巴大陸棚應與否決 2012 年《領海法令》[第 750 號法令] 的法案同時進行。
反對 2012 年領海法案 [第 750 號法案] 允許沙巴通過在州內建造更多煉油廠來擴大其經濟潛力。
金馬利或吧巴 將是沙巴建立更多煉油廠的戰略地點。
王氏指出,當民興黨重新掌權時,恢復對沙巴大陸棚的完全自治權,將是確保所有沙巴人都能從本州豐富的油氣資源中獲得經濟利益的首要任務。
當時民興黨領導的州政府與砂拉越,和隨後的希盟-民興黨聯邦政府,解決了其21 項問題中的 17 項,但在 2020 年 3 月卻發生了喜來登事政變事件。
關於這些持續數十年未解決的 MA63 問題,他藉此機會呼籲沙巴選民投票支持民興黨,因為它是唯一能在即將到來的第 15 屆國會選舉中始終堅持捍衛沙巴權利的沙巴本土政黨。
他強調, 沙巴不能再被半島的發展和不公平待遇拋在後面。
憑藉強大的砂拉越政黨聯盟,民興黨可以共同發聲,奪回沙巴人和砂拉越人應得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