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3日讯)塵埃落定!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Najib Razak)SRC國際公司案最終上訴失敗,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以首席大法官東姑麥蒙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駁回納吉布的上訴,並維持高庭原判,即7項控狀罪成,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我們一致認為,審判期間所提呈的證據以壓倒性證明(納吉)所有7項指控都有罪。
」 「在面對這樣的證據時,若宣判上訴人沒有犯下這7項控狀,將會是對最高法院的嘲弄。
」 本次上訴已經是納吉在SRC國際公司案中最後一次上訴機會,這也意味着納吉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且不能上陣第15屆大選。
承審此上訴案的其他4司包括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麗妮、拿督林添鑽和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SRC國際公司案是2019年4月3日正式開審,納吉面對3項刑事失信罪、1項濫權罪和3項洗黑錢罪名。
納吉是國內首名被控上庭的首相,多案纏身的他一共面對42項控狀,目前有3案正在審訊中,即SRC國際公司案、一馬發展公司案和一馬發展公司稽查報告篡改案。
在2020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納吉7項罪名成立,包括1項濫權罪,被判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監禁10年;3項洗錢罪各被判監禁10年。
基於法官諭令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總共面對12年監禁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
然而媒體“當今大馬” 報道時指出,納吉其實還有一個尋求翻案的終極機會,即向聯邦法院入禀司法檢討,要求新一批法官檢視聯邦法院五司今天的判決。
但即便如此,這不意味納吉在等待司法檢討結果之際,就可以暫時免牢獄之災,他仍必須先入獄服刑。
司法檢討與上訴不一樣,它不是在判定裁決是否正確,而在於檢視有關司法程序是否合法。
司法檢討三個基準 司法檢討的三個基準是:裁決是否非法、不合理、不理性,或存在程序不正當。
在SRC案中,納吉可能會辯稱,審訊環節的程序不當,因為聯邦法院五司拒絕給他的新聘律師團隊足夠的準備時間。
若執行司法檢討的法官認為,聯邦法院五司給納吉的“維持原判”裁決程序合理,納吉將耗盡所有的法律途徑,必須服完剩下的刑期。
他有可能因為表現良好而獲得提前釋放或假釋。
國家元首可以減刑 如果納吉獲得國家元首特赦,也可能得以減刑。
國家元首有權赦免所有在吉隆坡、納閩及布城的罪犯。
但必需點出的是,納吉被定罪代表他將失去北根國席,服完刑期獲釋後的五年內,他也不能參選。
如果他獲得元首特赦,納吉則不但可以獲釋,而且也將恢復參選資格。
不過,皇室特赦並非常有,也沒有特定指南可以依循。
(當今大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