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马来西亚前首相 #拿督斯里纳吉( #NajibRazak)的 #SRCInternational 案,再有最新发展。
很多新闻直接称这是他的“第二次特赦”,但如果从法律概念来看,有几个地方需要分清楚。
⚖️ 先看案件原本的判刑
SRC International 案中,纳吉原本被判:
• 12年监禁
• RM2.10亿罚款
2024年,联邦直辖区赦免委员会作出决定,将:
12年 → 6年监禁
RM2.10亿 → RM5,000万罚款
因此,他原本的刑期已经在2024年被缩短。
2026年9月18日这一次,联邦直辖区赦免委员再次处理他的申请。公布的决定是:
👉 给予 conditional pardon(有条件赦免)
👉 允许他把 SRC International 案剩余刑期改为居家服刑
👉 目前公布的刑期结束日期为:2028年8月23日
但重点来了:这不是“无罪释放”。也不是说原本的法院判决突然不存在。
比较准确的理解是:“刑罚仍然存在,但执行刑罚的方式,在赦免条件下发生改变。”也就是说,从监狱服刑,改成符合条件后在住所执行剩余刑期。
🤷🏻♀️为什么叫“有条件赦免”?🤷🏻♂️
因为这一次不是无条件地让他回家。公开资料显示,其中一个明确条件是:“必须支付 RM5,000万罚款。”同时还必须遵守赦免所附带的其他条件。
如果违反条件,官方已经说明:conditional pardon 可以被撤销,之后须返回监狱继续服完剩余刑期。所以:
❌ 居家服刑 ≠ 无罪
❌ 居家服刑 ≠ 所有案件都被赦免
❌ 居家服刑 ≠ 不需要遵守任何条件
🤷🏻♀️那么“特赦”和“居家服刑”是一回事吗?🤷🏻♂️
不是🙅🏻♀️🙅🏻♂️
#Pardon /#赦免
属于宪法第42条框架下的赦免权。对于联邦直辖区所涉及的罪行,Yang di-Pertuan Agong具有宪法赋予的赦免、缓刑、减刑等相关权力,而赦免委员会则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参与程序。
#HouseArrest / #居家服刑
讲的是刑罚在哪里、以什么方式执行,所以这一次真正值得注意的是= #赦免决定 + #条件 + #剩余刑期的执行方式
💁🏻♀️是不同的概念
💁🏻♂️还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重点,纳吉并不是9月18日宣布后马上就已经搬回家服刑。内政部和监狱局表示,他们仍在等待赦免委员会的正式书面通知。也就是说:“已经获得允许居家服刑” 和 “居家服刑已经实际开始执行” 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那是不是所有纳吉案件都结束了?🤷🏻♂️
不是🙅🏻♀️🙅🏻♂️
这次赦免针对的是:“SRC International 案”,并不代表纳吉其他案件自动获得同样处理。公开报道也指出,他另有一宗与 1MDB 有关的案件,2025年曾被判处另外的15年监禁及巨额罚款,目前相关判决仍涉及上诉程序。
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纳吉已经全部被特赦,所以不用坐牢了。”
💁🏻♀️如果把整个过程画成时间线:
2020 法院判:
12年监禁+RM2.10亿罚款
⬇️
2022 开始服刑
⬇️
2024 第一次赦免:
12年 → 6年
RM2.10亿 → RM5,000万
⬇️
2026年9月18日 ,再次获得有条件赦免,剩余刑期允许改为 #居家服刑 ,预计至2028年8月23日
⬇️
条件 :支付RM5,000万罚款+遵守赦免条件
⬇️
如果违反条件?
可能撤销有条件赦免,并返回监狱继续服刑。
所以,这件事情真正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并不是简单一句:“为什么一个坐牢的人可以回家?”🤷🏻♀️🤷🏻♂️
而是国家元首依据宪法第42条所行使的赦免权,到底可以如何改变一个已经确定的刑罚?
以及:“赦免”与“刑罚执行方式改变”之间,到底有什么法律区别?
这才是这宗新闻比较值得法律人和普通公众去理解的地方。
资料截至2026年9月20日。本文根据目前公开报道及法律资料整理;居家服刑的具体执行条件,部分尚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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