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茲曼申請撤銷濫權指控 隆高庭本月11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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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ug 2022 • 2:10 PM MYT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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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四日訊】吉隆坡高庭訂於8月11日對納閩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提出撤銷指控他於三年前,濫用職權為其父親和兄弟有利益關係的納閩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LLPM)簽訂合同的申請作出裁決。

司法專員羅芝瑪華聆聽了副檢察官阿末費沙和羅茲曼辯護律師莫哈末拉菲基的陳詞後,定下有關日期。

拉菲基指出,法院有權撤銷或將他的當事人的指控擱置一旁,因為這是具有惡意和壓迫性,以及濫用法院程序和含有政治動機,控方是根據 2009 年馬來西亞反貪委員會(MACC)法令第 23(1)條文對羅茲曼提出的指控,在事實和法律方面是毫無根據的,因為他的當事人從未影響 LLPM 董事會做出的任何決定。

與此同時,阿末費沙辯稱,控方對答辯人的指控是明確的,檢方將在8月11日開始的審判期間證明這一點。

他說,沒有證據証明,申請者的指控是惡意或含政治性的,有關指控是根據證據所做出的,況且法院尚未聽取證人的證詞。

地庭法官羅芝娜是於4月4日駁回沙羅茲曼要求撤銷被控涉嫌貪污案件的申請。

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沒有進行審判的情況下這樣做,並定於 8 月 11 日和 12 日進行審判。

羅茲曼接著於 5 月 11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對他的指控,並申請將此案從地庭移交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拿督莫哈末賈米爾於8月2日,駁回了羅茲曼將案件從地庭移交高等法院的申請。

現年57歲的羅茲曼被控身為公共機構的官員,即納閩港務局副主席,利用他的職權,為LLPM私人有限公司獲得納閩獨立港口的運營商合約,該公司與其父親和兄弟有利益關係。

他被控於2018年3月21日在布城Presint 4的交通部總部副秘書長會議室中,涉嫌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是在《反貪會法令》第 23(1) 條文下受到指控,並可根據同一法令第 24(1) 條文受到處罰,一但定罪最高可判處 20 年監禁和賄賂金額五倍的罰款或RM10,000,以較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