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三日訊】官委州議員拿督陳權芳指出,大馬聯邦政府今日(3月3日)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請,以暫緩執行法庭於2025年10月17日所頒佈的命令,此時90天的期限早已過去.
他認為聯邦當局在2026年3月3日的暫緩執行申請,並非僅僅挑戰該判決,其時機選擇本身就可能確認該判決,而且在期限屆滿後才發現的緊急情況,並非真正的緊急情況,而是事後反應.
他還說,承認義務卻被推遲,其實等於否認了義務.
他在臉書貼文指出,法庭的命令並非諮詢性命令,而是宣布存在違憲行為,並發出強制令,要求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憲法義務.
他強調,上訴權本身並無爭議,真正值得關注的是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高等法院指示,根據憲法第112D條規定,必須在90天內完成憲法審查,並在180天內達成協議。根據政府提交的宣誓書,90天期限已於2026年1月14日屆滿,180天期限將於2026年4月15日屆滿.
他說,在2025年10月判決下達時,政府並未申請暫緩執行。在隨後的幾週內,政府也未申請暫緩執行。在第一個合規期限屆滿之前,政府也未申請暫緩執行。該申請於今日(3日)提交,此時90天的期限早已過去。這並非無關緊要的程序細節,而是決定性的事實.
他指出,如果一方真心認為某項命令在等待上訴期間不應生效,他會立即採取行動阻止其生效。他不會拖延時間,任由命令的部分內容到期,然後在不作為的後果顯現時,才援引緊急情況.
支持暫緩執行的宣誓書暗示,遵守命令可能會導致「不可逆轉」的後果,並提及如果不暫緩執行該命令,可能會面臨藐視法庭的訴訟,這項陳述頗具啟發性。藐視法庭僅源於不服從,將法院判決的正常執行定性為損害,實質上將遵守命令視為一種傷害.
更耐人尋味的是,該宣誓書承認與州政府的談判已經展開。雙方正在進行接觸,討論也在進行中。審查的實際機制並非不可能.
他說,真正令人難以容忍的,並非遵守法律的行為本身,而是在既定的司法時限內,在可強制執行的義務約束下遵守法律.
這一背景不容忽視。法院之所以頒布強制令,是因為其發現有數十年的違憲行為。這些期限並非偶然,而是因為曠日持久的協商,未能達成任何解決方案,所以才設定了這些期限,它們是對歷史的回應.
當一個期限已過,另一個期限即將到來之際,才尋求中止執行時,人們很難不產生這樣的推論:問題不在於程序公正,而在於對最終結果的不安.
憲法的侵蝕正是由此發生的。並非透過公開的對抗,而是透過將拖延包裝成謹慎;並非透過激烈的拒絕,而是透過不斷將拖延常態化.
任何憲政體係都不會因為提起上訴而崩潰,上訴是法治的一部分.
他說,當遵守憲法被視為一種可以協商的事情,直到強制執行不可避免時,憲法的效力就會減弱。當時限被允許流逝,只有在後果無法忽視時才訴諸緊急狀態時,憲法的效力也會減弱.
高等法院劃定了界限,因為拖延的模式已無可辯駁.
憲法不會因為訴訟而削弱,而是在服從成為有條件的行為,以及履行憲法義務需要強製而非自願時,憲法的效力才會減弱.
在憲政治理中,順序並非表面功夫,而是證據。而本案的順序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在今日,沙巴的大部份國會議員及上議員也出席了一項特別議, 專門討論有關沙巴40%淨稅收權益課題的特別會議,身為前律師公會主席的陳權芳當時也有出席會議◦(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