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先在議會內說清楚

Opinion
9 Dec 2025 • 1:13 PM MYT
Weng San Lau
Weng San Lau

Speaker for Selangor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Image from: 草案先在議會內說清楚
2020年8月剪報。當時的馬哈迪希望聯盟政府打算提交警察監督調查委員會草案。結果在最後一分鐘收回。這個草案從此以後便沒有再提交到國會。圖片來源:劉永山

最近關於《就業保險制度(修正)》草案新增第45F條文引起爭議。原因在於這項條文規定雇主在招聘之前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社險機構任何職位空缺或新增崗位,並且必須在職位獲得填補後的七天之內更新信息,違例者可遭罰款最高一萬令吉。

我不清楚人力資源部在提呈修正草案到國會進行一讀和二讀的時候是否有清楚解釋這項條文的目的。根據慣例,部長一般在議會提呈草案進行一讀時會針對每項條文進行一些簡短的解釋。

可以肯定的,這項條文在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之後,中小企業幾乎一面倒反對。“本來是公務員的工作,最後卻變成由中小企業協助他們做資料輸入”,這是許多業者的心中話,他們認為這樣會無形地增加他們的行政負擔。

後來經過媒體報導,得知部長在該法令第83條有權暫緩實行法案中的任何條文,這樣就能讓中小型企業有足夠的時間,即大約兩年的時間來適應。

人資部部長沈志強表示這項條文的用意是協助社險機構更精準地掌握勞動市場數據。其他更詳細的解釋,大家可以翻閱媒體報導。

我相信部長的解釋和答案是合理的,但是我認為整個程序可以做的更好。畢竟這是部長在事情引起軒然大波後才來召集媒體回應。假如起初反對的有100人,部長過後的澄清可能只有60人讀到,剩下的40人可能還在批評。至於前面讀到部長澄清的60人,我們也不能擔保他們是否明白或贊成,畢竟民眾已經先入為主。可見再這樣的情況下,最吃虧的就是負責澄清的那位。

如果部長或副部長當初在國會提呈修正案時,可以把本來要通報媒體的內容全部寫進演講稿裡面。或者正副部長或部門官員發現議員在辯論此法案時有許多誤解之處,部長可以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先自行澄清各個誤解。如果等到事情鬧大後才來解釋,就會顯得過於匆忙。

這裡有一個反面教材可以給大家參考。雪州州務大臣在11月21日雪州州議會進行總結時,一度面對在野黨領袖阿茲敏拷問關於雪州智慧停車收費制度(SIP)。

事關在前一天下午,掌管地方政府事務雪州行政議員拿督黃瑞林已經針對此事進行詳盡的解釋,可惜在野黨不滿他的解釋,因此在翌日的州議會輪到州務大臣阿米總結時再追問。當時阿茲敏拋出的一個問題就是為何雪州政府不能解密相關的文件?

此時只見阿米不緩不慢地表示,阿茲敏曾經擔任雪州州務大臣,不可能不知道許多商業合約裡面有保密條款。既然有保密條款,那麼州政府不能在還沒有獲得締約方之贊成下自行公布合約內容。

雖然如此,阿米表示州政府不用等州議會開會才做,而是在兩個星期前就已經下令把其他不受保密條款約束的文件從《官方機密法令》之下解密,表示州政府在這項計畫中並沒有任何好隱瞞。

阿米隨後還拿出一組數據,表示莎亞南市政廳自8月和ITMAX公司簽署合約以來就已經獲得181萬,這還沒有包括繳付罰單的收入等等。雖然雪州州議會地方政府專責小組還必須深入調查此事,但是我要強調一點就是,上面整個過程就是在州議會裡通過一問一答來完成。阿米再一次聰明地利用州議會的平台來化解和抵消在野黨的攻擊。

我始終認為,政府官員一定要有能力為他們所要推行的措施或法律詳加解釋與辯護。議會就是他們面對群眾的最佳平台。可惜的是,並非每一位官員看到這點。至於那些看到的,則往往在議會裡游刃有餘。換句話說,既然能夠在議會內先說清楚,為何選擇事後在議會外大費周章呢?

對於《就業保險制度(修正)》草案新增第45F條文,目前雖然下議院已經通過,但是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批准才能提交給最高元首御準。中小企業或許還可以通過上議員們提出不一樣的看法,甚至要求上議院把草案裡的第45F條文退回到下議院重議。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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