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湖九日訊】75歲華籍老翁被控性侵犯13歲少女案件今早在斗湖地方庭過堂,被告面對控狀時否認有罪。
案件展延至下月5日再次過堂。
本案是由地庭法官Rosli bin ahmad審理,被告是由陳玉強律師代表。
鄧歆穎律師代表受害人出庭旁聽。
在控方念出控狀後,被告表示不認罪。
法官把案件展延至2023年7月5日再次過堂。
被告是被控於2023年5月20日上午7點20分左右至8點左右,在斗湖碧雅園一間房屋內,對13歲的受害人犯下性侵犯行為,觸犯2017 年針對兒童性犯罪法第 14(a) 條文。
被告代表律師陳玉強向法庭提出保釋被告的申請。
主控官在表達控方立場時說,由於被告所面對的控狀刑期高達20年,這是一項不可保釋的罪行,除非被告滿足《刑事程序法典》第 388 條規定的要求,否則檢方不會為被告提供任何保釋的獻議。
被告律師提出被告保釋申請的簡要理由為: 1.被告已經75歲了,需要家人定期給予健康上的照顧。
2. 被告持有澳大利亞護照這一事實並不能阻止法院准予保釋,因為法院可以命令交出他的護照並由法院保管 3. 在被告於 2/6/2023 被法庭諭令扣留之前,他已獲得警方保釋。
在警方調查過程中,被告人也全力配合警方調查。
4.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 388(1) 條,該節賦予法院考慮保釋的充分自由裁量權。
5. 在考慮申請時,法院必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
被告辯護律師告訴法庭,被告的家人告訴他,因為被告的年齡已經75歲,可以想象的,他的健康一直在惡化。
被告律師說, 被告原本是馬來西亞人,他跟隨他的家人移民到珀斯,並獲得了澳大利亞公民身份。
他在斗湖有家人和朋友,他每年都回來一次。
主控官對被告的保釋申請提出反對。
因為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 388 條,如果在不可保釋的罪行下要獲得保釋,被告必須證明這三個要求中的任何一個: 1.被告人未滿16周歲。
2.被告是婦女。
3.被告人身體虛弱。
由於沒有醫療報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支持被告的申請,控方拒絕被告獲保釋。
為了讓被告獲得保釋,被告必須讓法庭相信他有一個例外和非常特殊的理由讓他獲得保釋。
地庭法官聆聽後,將被告保釋申請展延至下周一審理,法庭也喻令辯方必須提交正式的保釋申請,及準備陳詞和證明文件。
被告將繼續被扣留至下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