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别激动。
在马来西亚,答应要娶对方,但最后没做到,是一种受法庭认可的诉因(cause of action),因为这被当成是一种毁约(breach of promise to marry)。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诉因是在普通法所承认,来自于英国判例,但是英国现在已经废除了这个诉因,但在马来西亚还是受认可的(Doris Rodrigues v Bala Krishnan)。这里分享几个判例:
1)RS Thanalachimi v Sundararaju Mattaya
被告答应原告会娶她,最后只是办了婚礼但没合法注册成。原告因为他的答应放弃了在伦敦的高薪工作和生活来到马来西亚。最后获赔马币15万的一般损害赔偿(作为她受到的牺牲,羞辱,自尊伤害)和马币2万的特别赔偿(婚礼花费)。
2)Wang Kang Xiang v Hee Chai Hui
原告离婚后认识被告。原告邀请被告同居,同居后原告怀上被告的孩子。被告知道原告怀孕后答应原告会娶她。在婚姻注册当天被告放了原告鸽子没出现。法庭允许被告上诉降低了赔偿额,原告获赔马币5万。
3)Lau Pin Sien v Kong Chung Sng
原告当时已婚,然后认识了被告。被告答应会娶原告,所以原告和被告一起同居。当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却反悔不愿意和原告结婚。法庭判定被告不应允许利用已婚妇女的地位,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随后试图依靠非法、违反公共政策、不确定性和不可执行性来拒绝履行他的结婚承诺,因此法庭允许原告的上诉。
4)Nagamah Subramaniam v Ponnusamy Rajoo
原告因为被告答应会娶她会献了处女之身,也和被告发生很多次关系。这样的关系直到几年后 原告开始问被告几时娶她,但被告就开始疏远原告,也不接电话,也不和原告出门。直到后来发现被告打算和别人订婚。最后法庭判马币5万作为考虑到原告当时还是处女而且未婚,还有马币2万最为尊严,名誉,耻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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