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五日訊】授予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公民權的措施不適用於相關家庭出生的下一代。
如果授予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公民權,下一代仍需向馬來西亞提出公民權申請。
內政部長拿督斯裡賽夫丁納蘇丁表示,這是為確保沒有人擁有雙重國籍而採取的控制措施之一。
他說:“內政部也研究其他國家的例子,他們進行類似我們的修正時,採納方式是向前的,意味著這個母親的孩子在法律上是國民,但是孫子、曾孫和後代仍然可以是國民,但必須提出申請。
”他說:“否則,情況將持續失控。
” 賽夫丁今天在吧巴移民拘留所啟動“外籍兒童之家”後,向新聞界發言。
他說,根據馬來西亞法律,目前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因此,目前政府正在修改聯邦憲法第14條(1)(b)以增加“母親”字眼,以便孩子根據法律獲得公民權。
他說:“目前,當馬來西亞籍妻子與外國籍丈夫結婚時,在法律上,根據現行法律,在國外出生的孩子的國籍是根據父親確定的。
\" 他說:“比如說,如果父親是澳洲人,那麼孩子就是澳洲公民。
然而,一旦我們修改第14條(1)(b),這名孩子可以根據法律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公民權。
”他說,內政部的建議是孩子在年滿18歲時,有權決定根據父親或母親選擇國籍。
然而,該名孩子必須向政府通報所選擇的國籍。
昨天,賽夫丁表示,總檢察司署正在起草有關本地女性與外國男子婚姻所生子女國籍權的聯邦憲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