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日訊】沙巴州立法議會今日三讀通過2023年房屋發展(管制與執照)法令修正法案,內容包括房地產發展商不願執行、延遲或停工持續超過六個月,購屋者可終止買賣合約,凍結面對擱置的房屋發展戶口,以及落跑的房地產發展商被定義為犯罪行為,須面對刑事訴訟,但地政乃房屋部同意在法案頒佈憲報前再與各利益相關方深入研究。
副首長兼地政及房屋部長拿督斯里佐津昆沙浪指出,根據聯邦政府房屋發展法令對2007年沙巴房屋發展(管制與執照)法令進行修訂的該法案,旨在確保房屋發展的監管和控制更有效,並且加強執法措施,以減少沙巴的房屋發展出問題,同時也為購屋者提供更多保護。
他說,沙巴房屋發展法令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7年,已是時候有必要更新和改進此法令,以滿足人民的需求,特別以防止“病態”房屋計劃擱置和避免購屋者受影響。
該修正法案涵蓋對16個章節的修正,內容包括增加對持牌房地產發展商的額外義務的規定,以確保更好地保護購房者;賦予監管機構權力,以指示凍結房屋發展戶口,如果房地產發展商以損害購房者利益或違反法令的方式經營業務;賦予購房者權利,在持牌房地產發展商不願執行、延遲或中止工程,持續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可以終止買賣合約;賦予監管機構權力,以舉報某個建築師、工程師或材料測量師的行為。
法案也賦予部長權力,以免除根據馬來西亞政府法規設立和註冊的任何機構或機構,免於受到法令的任何或所有規定的管制。
這種豁免可以受到限制或條件的約束。
法案聲明在任命期間,任何仲裁庭成員都應終止涉及任何房屋發展的活動,仲裁庭的權限範圍分別從四萬令吉增至五萬令吉,以及八萬令吉增至一百萬令吉。
法案規定房地產發展商落跑被定義為犯罪行為,擱置房屋發展計劃的房地產發展商須面對刑事訴訟。
佐津指出,要在房屋計劃被宣佈為擱置計劃之前,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標準: 首先,房屋計劃未能在買賣合同 (S&P)中規定的時間內完工,且在連續六個月內沒有任何明顯的建設活動,由顧問或地方當局確認;其次,房地產發展商書面承認無力按時完成項目;第三,根據1978年房屋發展(管制與准證)法令第11條,由地政及房屋部長確認為擱置項目。
在該法案下,增設新條款規定更嚴厲的懲罰,以確保持牌房地產發展商不會在完成項目的規定時間內採取輕率或不負責任的行動。
佐津指出,該法案已經通過涉及各利益相關方的程序,如部門、機構、政府機構、沙巴房地產發展商公會和沙巴律師協會,並在經過我部的核准後提交進行法律修改的程序。
他說,這些修正案也經過了全面的研究,參考了聯邦政府法律模式,即1966《房屋發展(管制與准證法令》。
他說:“因此,此修正案整體上可以控制擱置房屋計劃的風險,從而保護沙巴的購屋者的利益”。
總共6人參加辯論該法案,拿督楊德利(官委-民盟進步黨)要求該法案一旦通過,先與利益相關方仔細研究才頒佈憲報,包括沙巴律師協會、沙巴房地產發展商公會、銀行公會等。
他指該法案缺欠完善,包括凍結房屋發展賬戶未列明時限。
他說,大馬反貪委會凍結戶口期限為12個月,如果期限內未提控嫌犯,反貪會須向法庭申請延長期限。
他指房屋買賣合約受到馬來西亞合同法令約束,終止買賣合同會否與馬來西亞合同法令發生衝突。
他說,如果允許購屋者終止買賣合同,那麼銀行貸款合同又如何?因為,對購屋者而言,最大的負擔不是買賣合同,而是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
他說,法案允許購屋者終止買賣合同根本不切實際。
因為購屋者根本不想終止買賣合同,因為終止之後甚麼都沒了,而後來接手的發展商只對當下的購屋者有義務責任。
他說,如果發展商漏夜落跑,向對方提出刑事訴訟和捉他進監牢也是徒然。
他相知道該法案如何處理因為天災、戰爭或政府改變政策而擱置的房屋發展計劃。
參加辯論者尚有阿里克巴古拉桑(官委-伊黨)、佐尼波恩(杜魯必-民盟團結黨)、拿督達樂雷京(摩約-民興黨)、拿督潘明豐(丹絨巴拔-希盟竹動黨)。
佐津對辯論進行總結時,同意在法案頒佈憲報前再與各利益相關方深入研究。
州議長拿督卡津耶雅在宣佈該法案三讀通過之前,宣佈休會30鐘以便與州律政司交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