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廿一日訊】索取沙巴40%淨收入,是沙巴人應有的權利。
上議員拿督阿尼化亞曼(圖)表示,《聯邦憲法》第112C條和附表10規定,聯邦政府應向沙巴州政府支付40%的聯邦收入。
他說:“我感謝聯邦政府已經向沙巴州政府支付了3億令吉作為臨時付款,然而,1963年馬來西亞立國協議技術委員會,仍然在討論和審議40%付款的實施方法,這是我們的權利,而且已經獲得同意。
" 他在下議院辯論最高元首演詞時說:“沙巴和砂拉越對我國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東馬和馬來半島之間的發展差距非常大。
” 為我國前外交部長阿尼化表示,沙巴貢獻了我國52%的原棕油產量,但石油和天然氣下游業發展卻遠遠落後,舉個例子,如果大馬國家石油公司獲得約807億令吉的利潤,應該向沙巴提供至少50億令吉用於發展目的。
此外,他說,落實1963年馬來西亞立國協議(MA63)的另一項倡議,是允許沙巴政府發放製造業許可證,目前,投資額達250萬令吉的投資者,需要由聯邦政府核發製造業許可證。
他說:“因此,我希望請求讓州政府核發許可證的資格,增加到1億令吉,以確保吸引更多的中型投資者直接進入沙巴,不需要通過聯邦階層繁復的官方褥節。
" 他補充說,這也間接為聯邦政府增加稅收,並透過創造就業機會來刺激經濟。
他也表示,基礎設施如道路、水和電力等的匱乏,嚴重影響了外國投資者進入沙巴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