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七日訊】沙巴律師協會主席陳權芳(圖)指出,拿督彼得安東尼於上週六提名競選丹南國會議席遭選舉官拒絕之後格之後,法律上沒有快速的解決方案允讓他恢復競選資格。
他說,社會民主和諧黨主席彼得安東尼的唯一途徑是在選舉結果正式公佈並頒佈憲報後,提出選舉訴訟。
他說,根據選舉法令(1981 年),任何有關選舉官決定的爭議,只能通過選舉訴訴解決,沒有司法檢討的餘地。
他表示,尋求司法檢討的構思將被視為錯誤的法律程序,將被法院駁回。
陳權芳指出:“法律非常挑剔。
適當的途徑是選舉訴訴,而不是司法檢討”。
他說,如果選舉訴訟成功,選舉結果可能會無效,並將下令重選。
安東尼在今年早些時候針對其在貪污罪名下遭吉隆坡地庭宣判罰款 50,000 令吉及入獄三年提出上訴,但在選舉委員會總部的勸告下,他於上週六拒提名競選丹南國會議席議被選舉官拒絕。
他說,在上訴期間,他已獲得向他定罪的暫緩執行令。
他聲稱,他的提名文件原本已被接受,但後來被拒絕。
這導致其支持者上周六在丹南提名中心發生騷亂。
在社交媒體瘋傳的視頻顯示,他們試圖強行進入提名中心,防暴警察被召集來鎮壓手持社會民主和諧黨旗幟的大群人。
後來,彼得安東尼就其提名被拒絕向警方報案。
他說,他感到困惑淆為何選委員會批准其候選資格之後又拒絕。
沙巴警察總監拿督伊德里斯阿都拉表示,警方接獲騷亂事件的投報,導致安東尼於上周六午夜被捕,第二天早上獲警方保釋。
他補充,警方根據刑法令第 147 條和選舉罪行法令第 24A (2) 條對騷亂開檔調查,該條規定下,任何人不得在提名日或數天內,在距離任何提名中心的50米 範圍內等待或閒逛。
同時,陳權芳,大選的提名程序受選舉法令(1981 年)約束,該條例有嚴格的規定。
他說:“如果候選人沒有能力或被取消參選資格,或者他們的提名文件不符合根據選舉制定的 1981 年選舉(選舉行為)條例(ECER),提名文件可能會在1958 年選舉法令之一下遭選舉官拒絕。
他說:“如果任何提名文件被拒絕,選舉官應將其決定和拒絕理由告知候選人、其提議人或附議人。
\" 他說:“選舉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質疑。
但是,任何對選舉主任的決定感到不滿者 仍然可以根據 1954 年選舉罪行法第 32(b) 條提出選舉訴訴提出挑戰它。
關於選舉官已經準備好在丹南公佈候選人名單的說法,陳權芳認為,選舉官尚未做決定,因為他尚未宣布。
他說:“選舉官可以在做出最終決定之前改變主意。
”。
然而,陳權芳表示,更有趣的是對,彼得安東尼在定罪後獲得的暫緩令的詮釋。
他說:“這實際上是一個人人心中的疑問。
暫緩執行令在不撤銷(定罪)的情況下使之無效。
他說:“暫緩執行令不會撤銷定罪並使其無效,所以就提名而言,暫緩執行令是否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