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九日訊】預料1995 年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法令修正法案(第533號法案)將在今日起舉行的第15屆國會下議院第2期第3次會議期間提呈,沙巴根據聯邦從沙巴課徵稅款索回四成在望。
根據聯邦憲法第112D條文,聯邦政府必須將沙巴的40%淨稅收歸還給沙巴。
只是問題在於,如果沙巴政府不清楚聯邦政府徵收了多少稅收,又能如何執行這項規定? 農業及糧食安全部副部長兼亞庇國會議員拿督陳泓縑今日在臉書貼文分享自已在國會議會桌上接到一份有關修訂1995年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法令修正法案(第533號法案)(圖)。
他說,此前,沙巴希望聯盟撤回針對聯邦政府提出的訴訟時,與聯邦政府達成協議,即聯邦政府必須向沙巴州政府提供,聯邦政府通過內陸稅收局(LHDN)向沙巴收取總收入的資訊,以借此計算聯邦憲法第 112D條文所規定的40%淨稅收分成。
他說,這項法案的第2條尋求修訂第533號法令第6條,以增加新段落:第(1)(da) 和 (db),擴大內陸稅收局董事會成員,來增加一名代表沙巴的人士和一名代表砂拉越的人士。
他們會由聯邦部長分別諮詢沙巴首席部長或砂拉越總理後進行任命。
同時,在未諮詢相應首席部長或總理的情況下,聯邦部長不得解雇沙巴或砂拉越的代表。
他說,一旦有了來自沙巴政府的代表加入內陸稅收局董事會,沙巴政府將能夠確定和得知聯邦政府從沙巴所徵收的稅款(所得稅、印花稅、公司稅等),從而使沙巴政府能夠根據聯邦憲法第112D條文,索回40%的收入。
他期待接下來這項法案的辯論,並希望朝野國會議員都能給予支持,以進一步加強鞏固沙巴和砂拉越原有的權利。
此前,第一副財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馬斯蘭表示,提呈1995年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法令修正法案是根據6月5日內閣會議的決定,以尊重和賦予沙巴和砂拉越更多權力,符合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執行行動理事會的精神。
國會下議院會議一直持續到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