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8亿令吉——这是内陆税收局(LHDN)针对Berjaya Group 2018至2023课税年度作出的转让定价追加评估, 理由是集团内部融资安排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Berjaya Group随后提出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已获高等法院批准。高庭亦于2026年7月30日颁令暂缓执行追税行动,在此期间税收局无法追讨该笔款项。
何谓转让定价?
企业与关联方(如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姐妹公司)之间的交易,无论是借贷、收取管理费、买卖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定价均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即独立第三方在相同条件下所同意的价格或条件。
若定价偏离市场水平,《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0A条文赋予税收局调整相关企业应税收入的权力,并可加征附加费。
本站此前介绍过集团内部无息贷款如何触发转让定价执法,案例中公司遭追征税款及罚款逾220万令吉。Berjaya Group 案件的争议金额以亿令吉计,但适用的法律框架相同。
这笔金额并非单年税款,而是六年累积的结果。税收局针对每年的关联方贷款,按其认定适用的利率推算出“应有利息”,征收相应税款,再按第140A(3C)条加征附加费。税款与附加费跨年叠加,金额便相当可观。
马来西亚转让定价审计最长可追溯七年。Berjaya Group 此次被查六年,涵盖2018至2023课税年度。
案件的核心争议
Berjaya Group 的司法复核申请围绕四个核心争议:
| 争议焦点 | 争议解析 |
|---|---|
| 集团内部融资利率的变更是否合法 | 第140A条文连同《转让定价规则》及OECD指南,是否本就允许集团内部融资安排的利率随情况变动?若允许,税收局以利率变更为由作出的调整,是否站得住脚? |
| 剔除零息贷款,资金成本计算是否有误 | 税收局计算 Berjaya Group 的资金成本时,将Berjaya Corp提供的零息贷款排除在外。Berjaya Group 认为此举有误,直接影响整个转让定价调整的基础。 |
| 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转让定价规则》下的“融资援助” | 《转让定价规则》第12(2)条文对“融资援助”有特定定义,若 Berjaya Group 向集团成员提供的款项不符合该定义,原本就无须收取利息,税收局的定性是否正确? |
| 两项法定门槛是否达标:第140A(3)条文的前提条件,及第140A(3C)条文的附加费 | 税收局作出转让定价调整之前,是否已满足第140A(3)条文“有理由相信”的法定前提?若否,据此加征的第140A(3C)条文附加费,是否也因此不成立? |
中小企业主为什么也该关注?
集团内部借贷、母公司收取管理费、关联公司之间的共享服务——这些安排极为普遍,但往往缺乏足够的文件支撑。这场案件的最终裁决,将厘清税收局作出转让定价调整时须满足哪些程序要求,以及企业须具备何种证据才能有效抗辩。
马来西亚转让定价执法力度持续加强。本站此前专文报道的同期转让定价文件(CTPD)“14天规定”已解析:税收局一旦发出书面通知,企业仅有14天的时间递交文件,且不得延期。备妥文件,是交易发生时就该做好的事,而非等税收局上门才临时补救。
妙算点评
Berjaya Group案件,正值马来西亚乃至全球转让定价执法持续强化之际。本案裁决落定后,料将进一步厘清税收局就关联方融资安排作出转让定价调整的权限。
对企业而言,此案再度印证了一件事:转让定价文件须严谨可靠,商业合理性须有充分依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也必须符合马来西亚转让定价规则及国际通行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