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上诉庭:单方面为子女改教违宪

Family & Parenting
10 Jan 2024 • 7:30 PM M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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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上诉庭星期三(1月10日)裁决,未成年子女在改信其他宗教前,必须取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单方面为子女改教的做法抵触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

上诉庭是在一起单亲妈妈对前夫单方面为3名孩子改为伊斯兰教的司法检讨案中,作出上述裁决。

以哈德丽雅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法庭受“英迪拉案件”判例的约束,也就是未成年子女在改信其他宗教前,必须取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法官因此批准单亲妈妈罗秀虹的申请,撤销高庭的裁决。上诉庭也批准罗秀虹在针对其子女单方面改信伊斯兰教的法律诉讼中所提出的所有9项要求,其中包括宣布其3名子女为兴都教信徒。

高庭犯下法律错误

法官也说,高庭没有解决诉讼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即单方面改教是否不合法,以及玻璃市州法律《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孩子改教仅需父母其中一方同意)是否抵触联邦宪法第12(4)条文,联邦宪法此条文阐明,18岁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双方决定,也就是单方面让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已违宪。

上诉庭认为高庭法官未能回答这两个课题,是明显的误导,等同于法律错误。

法官明确表示,联邦法院在“英迪拉孩子改教案”中的判例是,单方面改教无效,并对下级法庭具有约束力,而现今的案件中,罗秀虹从未同意其3个子女改信伊斯兰教。

单方面改教无效 必须父母双方皆同意

上诉庭认为,“英迪拉孩子改教案”判例裁决规定,在未成年子女改信其他宗教之前,必须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法官续说,在本案中,无可争议的是,罗秀虹不同意3个孩子改信伊斯兰教。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父母一词指的是父母双方,因此2006年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是违宪的。玻璃市州法律《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最初的规定是,18岁以下的儿童改信伊斯兰教必须得到“母亲和父亲”(ibu dan bapa)的同意,但玻璃市于201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允许儿童在“母亲或父亲”(ibu atau bapa)同意的情况下改信伊斯兰教。

任何抵触联邦宪法的法令皆违宪

由于联邦宪法为国家最高的法律,任何抵触联邦宪法的法令,都是违宪的。

因此上诉庭宣布,现有的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即孩子改教仅需父母其中一方同意,违反了联邦宪法。

吉隆坡高庭法官旺阿末在去年5月11日驳回罗秀虹寻求挑战其子女被单方面改教所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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