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廿六日訊)高庭駁回一名兼職電召車司機欲推翻地庭判決的申請,並在兩項性侵犯女兒罪成的控狀,各加判他入獄3年兼鞭笞2下,等同增刑至入獄共26年兼鞭笞7下.
該名53歲的父親乃被控於2022年10月3日下午時分,在甘拜園嶺一座公寓2樓單位的睡房,意淫舔舐12歲女兒的胸部。第二項控狀則指他於2022年4月至5月之間的某日下午時分,在相同地點意淫舔舐同一名女兒的胸部.
兩項控狀皆指他觸犯性侵兒童罪行法令第14(a)條文,並與相同法令第16(1)條文同讀。案件在地庭審結後,地庭法官於2025年5月5日裁決被告在兩項控狀皆罪成,判決他在首控狀入獄10年兼鞭笞1下。第二項控狀則判決他入獄10年兼鞭笞2下,兩項刑罰分開執行.
換言之,被告需入獄共20年兼鞭笞3下。被告不服裁決到高庭上訴,申請推翻地庭的判決.
高庭法官瑪絲琳達在審理被告上訴後,指高庭沒有可干擾地庭判決的理由,控方在審訊時已提呈確鑿的證據,指證被告犯下如控狀所指的罪行。辯方在抗辯時,並未成功挑起任何疑點.
她在談到判決時,認為地庭並未判下過重的刑罰。不過,她注意到與控狀同讀的性侵兒童罪行法令第16(1)同讀的條文,並未有任何判刑。她因此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25條文,對被告判下刑罰.
高庭法官過後聆聽控辯雙方針對增刑的刑罰陳詞,並判決被告在兩項性侵兒童罪行法令第16(1)條文的控狀,各入獄3年兼鞭笞2下,兩項刑法分開執行。換言之,被告在兩項性侵犯女兒的控狀,需入獄共26年兼鞭笞7下.
被告是由莫哈末哈菲兹律師代為上訴,而控方則是由副檢察司蘇菲雅沙瓦央代為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