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廿八日訊】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我國平均每天有3名未成年者,為了追求“自由”與“愛情”離家出走。
全國警察刑事調查局性罪案、婦女與兒童調查組(D11)主任茜蒂甘希亞助理總監說,警方在上述時段共接獲3450宗,年齡介於13至18歲的青少年離家出走求助投報。
“更令人擔憂的是其中2393宗(70%)離家出走者是未成年女性,其餘1057則是未成年男性。
” 她指出,發生未成年者離家出走最多的州屬是雪蘭莪(530宗)、柔佛(464宗)及沙巴(447宗);而求助案最少的則是玻璃市(62宗)及馬六甲(58宗)。
茜蒂甘希亞在接受《Kosma!》訪問是指出,在3450宗投報案中,1719個案離家出走的原因,是因為追求生活自由,他們不願生活在父母或監護人的限制下。
“895宗涉及因為情侶或朋友而離家出走,其餘則因為其他各種原因,包括涉及家暴受害人、要找工作自力更生或不願與繼父、母一起生活。
” 她指出,在3450宗投報中,迄今有3360人已被尋回,另外90人仍然下落不明。
“警方致力解決未成年離家出走問題,包括於2007年啟動國家緊急回應警報系統(Nur Alert),以追蹤及通報12歲以下失蹤兒童的消息。
” “在此系統中,警方與其他政府機構及非政府團體組織合作,以搜集及確定失蹤者的資料。
” 她勸請父母關注孩子的行為舉止及情緒,以防範孩子受到環境影響而離家出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