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四日訊】兩名警察巡伍長在反貪污法庭被控收賄,涉及款項達1萬1千令吉,他們皆否認有罪,要求審訊。
首名被控的巡伍長乃45歲的羅斯里阿都拉昔,三項控狀指他分別於2019年2月11日及27日,向一名48歲的華裔男子和一名57歲的巫裔男子收賄共3千500令吉,並存入妻子在皇家灣一間銀行的個人戶頭,以便不對該名57歲的男子,僱用9名非法外勞的罪行採取法律行動。
三項控狀皆指他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第二名被控的巡伍長乃30歲的希沙慕丁瑟丹,兩項控狀指他分別於2019年2月12日及27日,與第一被告串謀向48歲的華裔男子收賄共3千令吉,以便不對該名57歲的男子,僱用9名非法外勞的罪行採取法律行動。
兩項控狀皆指他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28(1)(c)條文,並與第17(a)條文同讀,同時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他們兩人也共同被控於2019年2月11日下午4時至晚上8時30分之間,在皇家灣某種植園坵向該名57歲的男子收賄共4千500令吉,以便不對他僱用9名非法外勞的罪行採取法律行動,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兩人的控狀也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他們否認所有面對的控狀。
反貪委會主控官法力克巴希魯丁向地庭法官阿布巴卡要求擇期過堂,並建議將被告保釋金設在1萬令吉。
沒有代表律師的兩名被告先後向法官求情,盼減低保釋金。
法官遂擇定所有案件於3月21日過堂,允許羅斯里以1萬令吉保釋金(4千令吉按櫃金)及1人擔保外出,希沙慕丁則以1萬令吉保釋金(3千令吉按櫃金)吉1人擔保外出。
兩人需每2個月1次到反貪委會報備行蹤,護照需交由法庭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