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廿三日訊】上訴庭三司經會審後,一致通過駁回張愛雲的上訴申請,維持高庭判決她在“斗湖酒駕撞死4人案中”入獄共8年兼罰款3萬9千令吉,即日入獄服刑。
被告代表律師藍星、于宛君律師和曾文潔律師在上訴時,指控方呈堂的血液樣管證據,在送檢過程中或曾遭到干擾。
藍星指出,控方第九名證人(醫務官員)在供證時,不能確定樣管是否受到干擾,因為樣管上的封籤已被打開。
其當事人在證據鏈存有疑點的情況下遭定罪,並不安全。
他要求上訴庭三司撤銷其當事人的定罪和刑罰;在交替訴求下,他尋求上訴庭三司將控狀減低為觸犯陸路交通法令第43條文,因其當事人在獲得高庭批准保釋前,已服刑了4個多月。
答辯的副檢察司阿茲妮紹米則指出,控方在舉證時將完整的證據鏈呈堂,並指出控方第10名證人(化驗師)已說明樣管上的封籤已被打開,來進行化驗。
她也說,沒有證據指出有關的樣管在送檢的過程中受到干擾。
她要求上訴庭三司維持高庭的判決,並指出高庭已減輕被告的刑罰。
上訴庭三司拿督哈絲查娜、拿督李興長和拿督仄魯茲馬聆聽上訴方及答辯方的陳詞後,遂判決如上述,被告即日起入獄服刑。
37歲的張愛雲共面對兩項控狀,首控狀指她於2018年7月8日淩晨1時20分左右,在張天文路BDC (1 Arena)商業中心,在體內內酒精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開車,並導致邱玉威(30歲)、黃文傑(21歲)、鍾偉全(16歲)及林健興(21歲)不幸喪命,觸犯陸路交通法令第44(1)(b)條文。
次控狀指她於上述相同地點和時間,導致陳冠雄(譯音,21歲)受傷,觸犯陸路交通法令第44(1)(b)條文。
高庭於2019年4月30日宣判被告罪成,在首控狀判決她入獄10年,以及罰款2萬令吉或以6個月牢獄代替,另吊銷駕照5年。
次控狀判決她入獄7年,以及罰款1萬9千令吉或以6個月牢獄代替,另吊銷駕照5年。
兩項控狀的刑罰分開執行,被告共入獄17年兼罰款3萬9千令吉,另吊銷駕照共10年。
被告到高庭上訴後,獲高庭在首控狀減輕牢刑至入獄8年,次控狀減輕牢刑至入獄6年,另維持兩項控狀的罰款和吊銷駕照的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