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莎阿南3日讯)任何对“我的雪兰莪房屋”(RSKU)管理费不满的屋主,皆可向建筑物委员会(COB)作出投诉,以便当局展开调查并依法采取行动。
雪州房屋与地产局(LPHS)代执行董事莫哈末哈菲兹哈山指出,当局将审查每一宗投诉,但无权制定或调整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JMB)或管理层(MC)征收的管理费标准。
他向《雪兰莪媒体》表示,当局不会为‘我的雪州房屋’项目,制定管理费的标准或设定上限,因此所有相关投诉将转交建筑物委员会,或由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757法令)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执法单位,负责处理。
他是针对日前引起热议的“我的雪州房屋- 第一阳光梦想”项目一事,如上回应。
较早前,有屋主称,尽管该项目属于可负担房屋,惟却被征收高额的管理费,引发外界关注。
莫哈末哈菲兹说,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依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规定所设,并视分层发展项目所处的管理阶段而定。
“当项目仍由发展商管理时,管理费将根据维护及管理公共财产的合理预算开支来制定,并依据各单位获分配的单位份额(share unit)分摊。”
“若购屋者对所征收的管理费有争议或投诉,可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2(7)条文,向建筑物委员会投诉,以展开调查及采取行动。

他提及,当成立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层后,管理费将由该机构依据合理的管理预算来定夺,并根据同一法令的第21(1)(b)及第25(3)条文,按各单位所分配的单位份额分摊。
他说,当发出分层地契后,将根据同一法令第60(3)(a)条文,制定管理费标准的责任将转交管理层(MC)。
“若屋主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或维修管理工作,感到不满,可向建筑物委员会投诉,后者有权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52(6)条文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
莫哈末哈菲兹也说,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非依据房屋类别而定,而是取决于公共财产实际的维修及管理成本。

可负担房屋管理费标准不一
他说,影响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因素,包括发展项目的设计及规模、楼栋及楼层数量、电梯数量、公共区域面积、所提供设施的种类及数量、共同分担管理费的单位数量,以及每年的预计营运成本。
“因此,即使同属可负担房屋类别,不同的‘我的雪州房屋’项目,其管理费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每个发展项目的建筑特点、设施及营运成本都不一样。”
“不过,管理费水平并非一成不变,当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后,屋主可通过该单位,根据管理及维护公共财产所需的实际预算开支,依据同法令第21(1)(b)及第25(3)条文,决定及重新检讨收费标准。”
“待管理层成立后,同样可根据当前财务需求,依据同法令第60(3)(a)条文,决定及重新检讨收费标准,并按各单位获分配的单位份额分摊。”
因此,他表示,屋主不仅是管理费的缴付者,也应通过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层积极参与,共同决定维修预算及合理的收费标准,以保障全体屋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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