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沙巴憲法第6(7)條文會否造成州議會不穩定 資深律師:問題複雜需要清晰法律用語

Politics
2 Mar 2024 • 3:01 PM MYT
華僑日報
華僑日報

Overseas Chinese Daily News (OCDN) covers a wide range of topics including international, national and domestic news, financial and business pages, sports,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women column and other pages of great interest.

image is not available

【亞庇一日訊】資深律師拿督陳權芳表示,對於恢復沙巴憲法第6(7)條是否會導致沙巴州議會不穩定,並沒有簡單的答案。

這位前沙巴律師協會主席形容這是個“複雜”問題,表示如果要恢復該條款,需要清晰的法律用語。

他告訴:“在詮釋該條款時,應採用明確的法律語言,以符合當前關於平衡州長自由裁量權與為組成穩定政府提供提供明確指導方針的討論。

” 他說,在2018年丹斯里慕沙阿曼起訴敦佐哈馬喜魯丁一案中,爭議圍繞著對沙巴憲法第6(7)條的詮釋,因為其中的“多數”含義存在爭議。

他說:“起訴人(慕沙)主張‘多數’意味著‘最多議席(相對多數),而法庭的裁決則支持一般含義,要求一方贏得超過一半議席(絕對多數)才能觸發該條款。

這個區別對於可能恢復第6(7)條有著影響。

” 他補充說,該條款在去年5月被刪除前曾指引州元首任命首席部長,以州議會中議席最多的政黨的領袖為考量。

陳權芳表示,一些人主張其恢復可能會造成不穩定,因為限制了州元首在選擇首席部長時的酌情權。

他說:“他們認為這種靈活性可能是必要的,以形成穩定的政府,特別是在聯盟或政黨輪替的情況下。

” 他說:“然而,法庭案件本身表明,沒有該條款,對‘多數’的詮釋可能會導致不穩定。

” 他表示,第6(7)條可以通過提供明確的標準來促進穩定,潛在地減少操縱和衝突的空間。

他表示,沙巴立法機構在1990年包括第6(7)條的意圖,表明了優先考慮得到最廣泛支持的政黨的意圖。

在權衡目前支持和反對6(7)的討論中,陳權芳說:“恢復它可以被看作是支持立法機構的意圖,並確保首席部長反映人民的意願,這意願是通過他們的投票表達出來的。

” 他說:“最終,是否恢復它的決定需要仔細考慮潛在的利弊,考慮到沙巴特定的政治格局。

” 州議會反對黨領袖沙巴民興黨主席拿督斯里沙菲益阿達表示,如果他的政黨接管州政府,將恢復第6(7)條。

沙菲益表示,他希望恢復這一條款 ,即由1990年沙巴團結黨政府(當時首席部長丹斯里百林吉丁岸領導)引入 - 與第6(3)條同讀,以確保任命遵循民主程序。

第6(3)條規定:“州元首應任命他認為在州議會能會贏得多數議員信任的一名議會議員為首席部長,並應根據首席部長的建議從議會議員中選出第(2)款中提到的其他成員。

” 被刪除的第6(7)條規定:“為本條第(3)款(州元首任命首席部長)的目的,當政黨在大選中贏得多數議席時,該政黨的領袖,即一名議員將是州議會議員中可能會贏得議會多數議員信任的成員。

然而,州政府法律顧問東姑法德阿末表示,恢復第6(7)條可能會引發不穩定。

他說,刪除該條款的原因是讓州長元首自由任命一位在州議會中獲大多數支持的議員出任首席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