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四日訊】高庭批准控方加重刑罰的申請,改判一間銷售未經衛生部註冊藥物產品的雜貨批發商,在兩項違反藥物及化妝品管制條例的控狀,共罰款6千令吉。
該批發商在首控狀被指於2022年6月23日早上10時30分左右,在斗亞蘭繞道的儲貨倉,銷售1種未經衛生部註冊的消毒搓手液,違反藥物及化妝品管制條例第30(1)條文,並可在藥品銷售法令第12(1)條文下被判刑。
第二項控狀指該批發商於相同的時間和地點,銷售3種未經衛生部註冊的消毒搓手液和消毒劑,違反藥物及化妝品管制條例第18A(1)(a)條文,牴觸相同條例的第18A(1)(5)條文,並可在藥品銷售法令第12(1)條文下被判刑。
該批發商是由一名經理代為出庭面控,他在地庭認罪後,遭判決在首控狀罰款500令吉,次控狀則罰款1千令吉。
控方不服判決,到高庭上訴。
副檢察司潔西卡奧波告訴高庭法官拿督查莉哈羅絲,地庭所判下的刑罰過輕,不足以懲治被告犯下的罪行。
她形容,上述共1千500令吉的罰款有如“在手腕輕拍了一下”過於輕微,不應成為法庭的判刑趨勢,盼加重被告的刑罰。
沒有辯護律師的被告指他們已在第一時間認罪,並依據判刑繳清了罰款。
法官經考量後,批准控方加重刑罰的上訴,改判被告在首控狀罰款3千令吉或以30天的牢獄代替,次控狀也罰款3千令吉或以30天的牢獄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