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40%淨稅收權利 勿與聯邦撥款混為一談 羅納建迪:須遵守聯邦憲法保持公平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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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ug 2024 • 3:54 PM MYT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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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七日訊】沙巴土團黨主席拿督斯里羅納建迪表示,沙巴 40% 的淨稅收權利不能因為聯邦對沙巴的支出而被剝奪。

沙巴的40%淨稅收權益不能在聯邦對州政府的一般性撥款之下被忽視。

這位土團黨副主席表示,根據憲法第112C條款,沙巴的淨收入權益是一項40%的強制撥款,而首相拿督斯里安華依布拉欣最近的聲明,即聯邦政府已撥款160億令吉給沙巴,並沒有回答沙巴的稅收權益事項。

他今日發表聲明:「首相的聲明實際上並沒有回答需要回答的問題,那就是根據憲法第112C條款的40%的強制撥款。

」 他是針對首相於上週日發表聯邦政府已撥款160億令吉給沙巴,並透露聯邦政府在2023年從沙巴獲得102億令吉的稅收的聲明。

羅納建廸說;「所提到的數額是沙巴的總撥款,而不僅僅是用於發展。

」 他說:「首相的談話中也提到,160億令吉的撥款包括學校設施、兒童教育以及邊境安全的提供,這些確實是聯邦在聯邦憲法第九附表下的責任。

」 他說:「首相的聲明實際上忽略了分配給沙巴的發展撥款金額不能與其他州(除砂拉越外)的一慣強制撥款等同。

160億令吉的數額應該撥給沙巴,但根據憲法第112C條款的40%強制撥款仍然是固定的,必須按照聯邦憲法的要求撥給沙巴。

」 他說:「聯邦政府和沙巴需要始終堅守和遵守聯邦憲法,以確保聯邦繼續保持公平、互利,並保護馬來西亞國家的利益。

」 他說,聯邦內的每個州都有根據憲法第109條款獲得財政撥款的強制權利,而對於沙巴和砂拉越,還有根據聯邦憲法第112C條款的額外強制撥款。

他說,憲法第109條款除其他外,規定了州政府應獲得的強制撥款包括第109(1)(a)條款下的人頭撥款、第109(1)(b)條款下的州道路維修撥款(MARRIS)、以及根據聯邦憲法第109(6)條款的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和生活質量水平的撥款。

此外,他表示,根據聯邦憲法第109條款的財政撥款也必須符合聯邦憲法第十附表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