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廿四日訊】沙巴水門案今日續審,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官員莫哈末尤索夫奧斯曼指出,前沙巴州水務局副局長林南炳未出示2005年至2015年期間顯示資金流入其銀行戶口的任何資訊或文件。
尤索夫供證,調查發現政府的慰勞金被用來為林氏的妻子購買一輛Mercedes Benz A250轎車,詳細情況在他的證詞中有所記載。
根據尤索夫的證詞,這輛車要價24萬7910令吉50仙,是使用林氏在2014年3月3日收到總額為27萬7444令吉50仙的退休金購買的。
他告訴法官阿布巴卡馬納,他曾要求林氏出示自2005年至2015年的任何資訊或文件,顯示銀行帳戶中除了薪水、退休金和累積補假付款之外的資金流入,但直到今天,林氏仍未辦到。
這位證人是在控方重新審問期間被問及有關他對林氏向反貪委員會交出的現金來源的調查時,這麼指出。
他先前曾表示,他的調查彻底發現林氏未能出示任何有關購車現金的原因或來源的證據,正如林氏所面對的第一項指控所述。
在林南炳的辯護律師進行交叉詢問時,尤索夫同意對方的觀點,即在2005年至2015年期間,沒有證據顯示3千102萬5495令吉11仙現金是實際交給林氏的。
尤索夫不同意辯護律師的說法,即張志康的聲明和總部名單表指林氏在其證詞中接收到該金額,是虛假的。
在重新審問期間,證人解釋說,這是因為調查並不僅依賴於總部名單表和張志康一人。
“調查的結果包括沙巴州水務局證人、在沙巴獲得項目的承包商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所有證詞。
” 該名證人補充,這是根據張氏的直接證詞和總部名單文件以及張氏Teo的信譽。
他說:“張氏的證詞是一致且符合其他獨立證人的證據。
” 當被問及解釋為什麼他不同意林氏的辯護律師所說的,即林氏所面臨的四項指控不是在2005年至2015年期間,尤索夫表示,這些指控是指財產被扣押的日期,而2005年至2015年的時期是非法活動,即集中收款的時期。
在控方詢問有關林南炳所面對第三項指控中提到的190萬令吉的問題時,證人解釋說,林氏在2016年11月7日交出這筆錢時聲稱是從新加坡出售股份和新加坡儲蓄戶口中獲得的。
他說:“我已經指示林氏提供有關出售股份的更多信息和文件。
然而,林氏未能提供有關股份出售文件的進一步信息。
” 對於一份涉及所謂股份的文件的問題,證人向控方解釋,林南炳未能提供有關股份出售文件的進一步信息,使他無法在要求時繼續調查。
在交叉詢問期間,尤索夫不同意辯護律師的說法,即他指示林氏從他的銀行帳戶中提取有關林氏第二、三和四項指控中的現金,並將錢交給反貪委會以顯示林氏願意合作。
然而,在重新審問期間,尤索夫解釋說,他從未與林氏聯繫,指示他從馬來亞銀行提取現金,然後交給反貪委會。
他說:“沒有對林氏施加任何強迫、威脅或承諾,要求他交出任何錢給反貪委會。
” 他說,林氏是自願交出這筆錢的,沒有任何強迫。
案展3月7日至8日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