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日訊】歷史先例表明,現世代的“蘇祿繼承人”沒有任何法律地位,特別是以1878年和1903年的條約作為依據,來索取沙巴的主權。
馬來亞大學文學和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拿督Danny Wong Tze Ken 博士(圖)表示,有關協議的條款明確規定,北婆羅洲領土的割讓將永久進行,包括每年支付割讓金。
最近他在沙巴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以商業仲裁的國家主權和豁免為主題的2023年國際仲裁座談會上說:“最初是從汶萊獲得特許權,後來是把原有的特許權給了美國貿易公司,其後條約獲得更新,接著這片領土被轉移給古斯塔沃斯巴倫德歐弗貝克男爵(Gustavos Baron De 0verbeck)和艾弗烈登依斯奎爾(Alfred Dent Esquire),那是1877年的事,到了1878年1月,歐弗貝克去了蘇祿,並佔領了自1702年以來被認為是蘇祿統治下的領土,這是根據當時指定的第一任總督威廉特雷徹的建議。
" 他補充道:“(條約的)條件是支付5000美元,並在1903年仔細闡述領土時又增加了300美元,歐弗貝克被任命為沙巴大王(Maharaja Sabah)和拉惹加雅(Rajah Gaya),該條約非常明確地指出,土地將永遠永久地轉讓,沒有修正或仲裁的空間或條款,如要處理與此相關的事項,必須尋求英國駐汶萊文化委員會的幫助,所以我們要談論的是英國的代表權,1877年的條約構成了我們沙巴領土的基礎,付款仍在繼續。
" 他指出,蘇祿的最後一位蘇丹賈馬魯基拉姆二世於1936年去世時,家庭成員之間發生了一場糾紛,即爭議誰將成為該筆5300美元割讓金的繼承人,因為他沒有兒子,他們把案件提交到山打根的英國北婆羅洲公司(BNBC),這裡沒有主權問題,因為隨著蘇丹的去世,蘇祿王國已經末落了。
他說:“蘇祿王國不再受菲律賓政府的承認,這是我們必須牢記的事實,從一開始就沒有蘇祿王國,因此在主權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而只是在繼承人方面,就像是屬於個人財產,他們是金錢的繼承人,而不是領土主權的繼承人。
” 他也指出了另一個發生在1946年6月的案例,蘇祿索賠人聘請美國芝加哥的一家律師事務所,代表他們向英國北婆公司提出陳述,並向對方在倫敦的代表律師,提交1878年割地終止信。
索賠人指責英國北婆公司自日本佔領沙巴以來,一直沒有支付割讓金,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他說:“他們不但要求英國北婆公司支付割讓金,也追箅1939年至1946年期間的經濟收益欠款。
" 英國北婆公司在1946年8月16日,經外交辦事處審查後,透過一家律師事務所回覆指出:"我們的客戶指示我們明確拒絕,上述通知中提到的每一個終止割讓條款的理由,並通知您,您的客戶無權以這些或任何其他理由終止有關土地的割讓。
” 在回覆時,英國北婆公司聲明將退回有關終止割讓通知,並且早已受委根據山打根的所有權證明,支付所有未付的割讓金。
他說:“國際仲裁過程中沒有提到這個1946年的案件,這是他們可輕易地無視的一件事,因為這對他們沒有好處,所以他們把它丟在一邊,過去肯定有更多的歷史先例,我們需要做更多類似研究,以便更清楚地瞭解我們的立場,我們應該向英國北婆公司學習,他們非常明確和堅定地認為,1878年的協議是不可被談判的,也不是你可以隨便地終止的。
" 他說:“這肯定是我們可以留意並學習的重點,很明顯地,根據1936年和1946年的兩項判決中,我們有義務支付割讓金,但除了蘇祿繼承人外,我們沒有義務支付其他人,而且這當中根本不涉及沙巴主權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