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日訊】上訴庭三司經會審後,今午一致通過批准控方的上訴申請,改判“自肥批合約案”的被告表罪成立,並諭令案件發還地庭續審。
45歲的三蘇基干是保佛醫療及康復中心一名S22級的公務員,他共面對30項濫用職權的控狀。
控狀指他於2015年1月至10月之間在保佛醫療及康復中心濫用職權,批准價值共16萬3千437令吉的文具供應合約,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判刑。
案件在地庭完成初審後,被告遭判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控方不滿判決到高庭上訴,高庭於2021年12月6日駁回控方上訴,維持地庭的判決。
控方不滿高庭的判決,再到上訴庭上訴。
副檢察司諾基拉蒂告訴上訴庭三司,被告的上司(保佛醫療及康復中心總監)對供應公司屬於被告知情或是指示被告招標,並非控狀的關鍵元素。
被告在知情下用自己的公司競標合約,已經犯下濫用職權的罪行。
被告的辯護律師哈密依斯邁則指被告在競標時只是一名庫存管理員,符合獲得合約的資格。
他在履行合約中途獲得升職,這顯示被告並非具意圖的濫用職權,抑或為了自肥而批准合約。
他也指出,地庭和高庭皆做出了正確的判決,盼上訴庭駁回控方的上訴。
上訴庭三司是由拿督拉溫特蘭、拿督仄魯茲馬和拿督施美春(譯音)所組成。
以拿督拉溫特蘭為首的三司經會審後,裁決控方在初審時,已成功在反貪委會法令第23(1)條文下,舉證此案的兩個關鍵元素。
他說,這兩個元素分別為被告的公職員身份和供應公司有利益衝突,以及被告是在知情下,繼續從合約中得益。
三司一致通過批准控方的上訴申請,改判被告在30項控狀皆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
三司過後諭令案件發還地庭續審,並擇定7月24日進行審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