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廿五日訊】一名無業青年被控偷竊一部手機,承認罪狀的他,遭法庭判決罰款3千500令吉。
20歲的納茲林沙蘭乃被控於8月18日下午3時許,在里卡士翠鳥園的一間連鎖霸級超市停車場,偷竊一名34歲婦女的手機,造成2千500令吉的損失,觸犯刑事法典第379條文。
案情指受害者在上述停車場,將車輛停下休息。
她在把車窗打開的同時,被告突然出現伸手將她置放在胸前的手機掠走。
受害者的丈夫過後下車追捕被告,最終被恰好在附近巡邏的警員逮個正著,押返警局法辦。
被告承認罪狀,由當值法援律師邱嘉敏代為向推事萬法拉法麗查求情,指被告已對罪行感到懊悔,並尚需照顧雙親,盼對初犯的被告從輕發落。
主控官艾伯巴希林警長則要求推事依法嚴懲。
推事遂判決如上述,被告若未繳清罰款則以3個月牢獄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