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湖廿四日訊】5名男子因酒後駕駛並導致交通事故,今日在斗湖推事庭俯首認罪,分別被判處監禁一天至9個月不等,以及罰款最高1萬2,000令吉,同時被吊銷駕駛執照兩年.
推事唐·史迪文宣判時指出,所有被告的駕駛執照將從定罪日起吊銷兩年;若未能繳付罰款,則須以額外監禁替代.
其中,59歲的賈格德夫及42歲的尼爾森,因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A(1)條文,在體內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制的情況下駕駛並釀成交通事故,雙雙被判監禁9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
此外,賈格德夫因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觸犯《陸路交通法令》第23(1)條文,被罰款300令吉;同時因沒有有效保險保障,觸犯第90(1)條文,再被罰款300令吉.
尼爾森則因無駕駛執照駕駛,觸犯第26(1)條文,被罰款500令吉;另因沒有有效保險保障,觸犯第90(1)條文,再被罰款500令吉.
另一方面,26歲的莫哈末法克魯爾、34歲的蘇再迪,以及29歲的莫哈末海扎爾,也承認酒後駕駛並導致交通事故的控狀.
其中,莫哈末法克魯爾及蘇再迪分別被判罰款1萬令吉及監禁一天;莫哈末海扎爾則被判罰款1萬2,000令吉及監禁一天.
據了解,5名被告均未聘請律師代表。在控狀宣讀後,眾人皆當庭認罪.
本案由斗湖警區總部交通調查及執法組主控官佐安李助理警監負責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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