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十二日訊】新加坡Duxton Hill Chambers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兼特許仲裁員陳凌新表示,由於1878年條約沒有仲裁條款,西班牙仲裁員貢薩洛斯坦帕博士(Dr Gonzalo Stampa)根本沒有仲裁“蘇祿後裔向大馬索賠案”的法律地位。
作為主講嘉賓之一的陳律師在7月4日(星期二)於沙巴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的2023年國際仲裁座談會第二環節,主題為“蘇祿案:是時候保護主權豁免權了嗎?”的Zoom線上對話時,如此表示,這個環節由沙巴律師協會主席陳權芳主持。
對他來說,蘇祿後裔向大馬索賠案是濫用國際仲裁程序及其根據《紐約公約》的可執行性。
除了其他考慮因素外,貢薩洛斯坦帕博士的任何裁決都可以被撤銷,因為它違反了自然正義,包括受影響國家所管轄法院的裁決。
貢薩洛斯坦帕博士是馬來西亞政府起訴蘇祿後裔Nurhima Kiram Fornan & Ors [2020] MLJU 425訴訟案件的第9名答辯人,沙巴州高等法院法官麥林依當(Mairin Idang @ Martin)在這項亞庇審訊的案件中裁定: 1.任命貢薩洛斯坦帕博士為唯一仲裁員是無效的; 2.貢薩洛斯坦帕博士對馬來西亞國家主權地位沒有管轄權; 3.蘇祿後裔對仲裁程序的啟動和起訴,是具壓迫性和無理的,違反了馬來西亞的法律和主權權利。
1958年《紐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是關於承認和執行屬於國家法院的仲裁裁決,因此,一開始的條件是國家法院必須承認和執行有關仲裁裁決。
陳淩新表示,貢薩洛斯坦帕博士不能充當英女王陛下婆羅洲總領事的職務,該領事本應負責就1878年條約引起的任何爭端進行調解,以及檢討條約簽署方入稟仲裁的所有意圖,但本案中,當年的英國駐汶萊總領事或英女王陛下婆羅洲總領事辦公室,如今並沒有任何有效的繼承單位;即使該辦公室在今天依然存在,其獨立性也會出現問題,因為領事辦公室的負責人員是英國政府的僱員,無法被視為是公正和中立的,因為當年英國政府承擔起接管英國北婆羅洲公司與蘇祿蘇丹王國及其繼承人所簽署的1878年條約。
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在通知其他當事人、有關仲裁員和任何其他仲裁員後)根據以下任何理由,向法院申請罷免仲裁員:(a)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b)對方不具備所要求的資格、(c)對方不論生理或精神上無法執行仲裁程序,或者對其此般能力有正當的懷疑、(d)對方拒絕或未能妥善進行仲裁程序。
他說:“這個領事辦事處的消失,導致1878年條約中的職權條款,變得無效和不適用,因為自從馬來西亞成立以來,英女王陛下的婆羅領事已不復存在,即使仍然存在,如要處理爭端,邏輯上應該是以英國法律為依據,而不是用西班牙或法國的法律介入。
” 根據1939年的馬卡斯基判決,蘇祿蘇丹的繼承人向北婆羅洲高等法院入稟的訴訟也具有法律意義,此事件已顯示蘇祿蘇丹的繼承人早已發現到,1878年條約根本不含仲裁條款,解決爭議最正確的平台是北婆羅洲(沙巴)高等法院。